代理商加盟协议

第一条 前言

本协议阐述之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您使用本平台提供的功能和服务。本加盟协议双方主体为本公司及授权服务商,本网上加盟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本公司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加盟和管理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有权根据需要不时的制定、修改本协议或各类规则,如本协议有任何变更,本公司将通过本网站通知予申请加盟方。如授权服务商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停止使用本平台。经修订的协议一经在本网站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授权服务商确认本加盟协议后,本服务协议即在您和本公司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请申请者务必在注册之前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如有任何疑问,可向本公司咨询。

1.1 无论申请者事实上是否在注册之前认真阅读了本加盟协议,只要点击加盟页面的“我同意”选项,并按照本网站加盟程序成功加盟成为本平台授权服务商,您的行为即表示您同意并签署了本加盟协议。该协议将构成本公司与您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2 本协议不涉及申请者与本公司其它用户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第二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下列名词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2.1 授权服务商:指同意加盟本平台服务合作体系,并具备履行授权服务商所需的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个人,维护团队/公司、以及为消费者服务的其他类型的公司。授权服务商应保证其在加盟本平台服务合作体系时向本公司提交的主体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保证其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始终保持真实、有效。

2.2 “代理商ID”:指本公司为授权服务商分配的唯一的专用服务ID,该ID号将用以作为识别授权服务商的识别依据;

2.3 “区域市场发展基金”:本公司自授权服务商的收益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按月提取部分收益组成区域市场发展基金,该基金仅被用于授权服务商在本区域内的市场费用的报销支出;

第三条 加盟申请

3.1 鉴于申请者自身的渠道资源及市场推广运营经验,经本公司授权成为本服务平台的授权服务商。协助将本公司及本公司在当地的核心代理商就本服务平台产品在授权服务商申请的区域内的渠道中进行推广销售。

3.2 本公司与授权服务商合作的授权区域为授权服务商自身所在区域(县市);

3.3 授权服务商的专用代理商ID为授权服务商在本公司后台系统注册过程中,系统自动分配的专有ID。该ID将作为授权服务商所推广运营的渠道范围内的唯一服务识别ID;授权服务商如计划在其他非授权区域进行推广运营,必须得到本公司的认可,签署补充协议,并重新申请渠道ID

3.4 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授权服务商通过其体系内所维护服务用户的实际使用情况获取增值分成收益。

第四条 本公司权利与义务

4.1 本公司授权申请者为本协议规定的区域内的授权服务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在当地的核心代理商一起推广运营本平台下服务;同时本公司及本公司在当地的核心代理商有权就本协议所涉及项目,对授权服务商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维护区域内市场的渠道政策的统一和稳定性;

4.2 本公司提供具有专有权利的并含有授权服务商ID标识所提供的服务,并保证该产品和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4.3 本公司有权根据需要更改、添加或升级本平台下的产品和服务;

4.4 本公司及本公司在当地的核心代理商负责向授权服务商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

4.5 本公司确保所,如出现相关问题本公司有义务及时提供解决方案;

4.6本公司负责按照本协议约定结算金额、时间和方式,向授权服务商及时支付增值分成收益;

4.7本公司需向授权服务商提供依据其代理商ID唯一的后台查询系统;

4.8 在合作期限内,授权服务商若同时在所辖渠道内推广运营本平台有竞争关系的相关产品的,本公司视为严重违约,授权服务商应立即整改,否则本公司有权停止一切合作解除本协议,可拒绝支付未支付的和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收益分成,并向授权服务商要求相关赔偿;

4.9授权服务商若提供虚假增值收益,本公司视为严重违约,授权服务商应立即整改,否则本公司有权停止一切合作解除本协议,可拒绝支付未支付的和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收益分成,并向授权服务商要求相关赔偿;

4.10 本公司有权要求授权服务商配合本公司做好当地市场调查、研讨、培训服务等工作;

4.11 本公司对本服务平台服务商政策拥有最终的解释权,同时保留单方面调整和修改服务商政策的权利;

第五条 授权服务商的权利与义务

5.1 作为本公司在本协议区域内的服务机构,同意接受本公司及本公司当地核心代理商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为进一步的拓展和规范市场,授权服务商同意配合本公司建立区域市场发展基金制度,有责任和义务利用市场发展基金做好当地的市场宣传,推广活动,最大限度的提升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

5.2 作为本公司在本协议区域内的服务机构,有义务维护所辖用户的使用体验,并协助宣传本公司品牌;

5.3 授权服务商有责任对本次合作建立维护团队及培训体系,保证增值服务在所辖区域的正常推广运营;

5.4 授权服务商有权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在当地的核心代理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

5.5 授权服务商不得侵犯本公司对增值服务的专有权利,不得对该产品进行编译及反编译;不得将涉及到的本公司的技术机密、渠道政策及商业模式等商业信息自行利用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5.6 授权服务商同意按照本公司制定的核心代理商、授权服务商以及各个体系环节的增值服务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进行相关增值收益的分配。

5.8 授权服务商有权依据其代理商ID对其的相关合作情况及数据进行后台查询;

5.9 授权服务商承诺不提供虚假终端或虚假增值收益,否则被本公司视为严重违约,将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5.10 如授权服务商计划在其他非授权区域进行推广运营工作,必须得到本公司的认可,签定补充协议,并重新申请代理商ID;否则在非授权区域产生的增值收益分成,本公司不予结算;

第六条 收益

6.1 增值分成收益:

6.1.1 本公司将根据授权服务商所服务的情况及增值收益情况,以及本公司代理商政策向授权服务商支付应得增值分成收益。

6.1.2 当授权服务商当月实际增值分成收益低于保底收益时,本公司承诺按照保底收益进行结算。

6.1.3 授权服务商所获取的增值收益(或保底收益),由本公司通过后台统一进行对帐结算,相关收益直接支付到各自在本公司支付平台上开设的电子钱包中。

6.2 结算时间及结算方式:

6.2.1 双方确认采取次月对帐,次月结算的方式。但鉴于本公司与部分增值服务提供商在结算和对帐上的时间滞后,本公司在次月提供的对帐单中,当月的增值收益有部分为预期收益,而当月的实际增值收益以4个月后的最终结算对帐单为准,因此双方次月结算暂按照保底收益进行结算,实际收益与保底收益差额部分,将于4个月后以保底差额复核的方式进行补结;

6.2.2 本公司每月15日前向授权服务商发布上月结算对帐单(部分收益为预期收益),授权服务商应于25日前确认(逢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逾期未做确认或提出异议的,将被视为已经确认;

6.2.3 本公司在每月月底前将授权服务商应得月增值分成收益一次性划转至其在本公司统一支付平台专有帐户中;授权服务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税金,由本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6.2.4 如授权服务商月收益不足500元时,本公司暂不予结算;待累计收益金额达到500元后再进行结算;

6.2.6 如授权服务商对本公司提供的对帐金额存在异议,可于每月的25日前提出对帐要求,并在月底前与本公司一起根据本公司的后台数据进行数据核对;如因异议而造成收益未赶上当月结算周期,则该部分收益自动延续到下一结算周期中一同结算;

第七条 保密条款

7.1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本公司向授权服务商提供的所有产品信息、技术信息均属保密范畴,授权服务商应严格进行保密,如因授权服务商原因造成的保密信息泄露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授权服务商负责赔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以及因此赔偿所引发的一切合理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9.1 本协议授权服务商接受之后,经本公司或本公司在当地的核心代理商确认后生效;

9.2 本公司因市场情况可合适的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该修改自本公司做出并公布之日起即对双方产生效力,如授权服务商不同意该等修改,应在本公司做出并公布有关修改后三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该等修改。授权服务商提出不同意修改的,将视为其提出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在授权服务商提出不同意修改之日壹个月期满后解除;

9.3 本协议终止后,不影响本协议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继续履行;

9.4 如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合作,则应提前壹个月时间,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并且得到对方的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合约;

第十条 其他

10.1 适用法律:本协议应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依据其执行。

10.2 争议解决: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有关诉讼事项由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3 授权服务商在此确认,其已经注意到了本协议中任何有关责任或权利限制的条款,本公司已经通过着重提示、专人咨询等方式就本协议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经授权服务商充分审阅,授权服务商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协议所有内容,并无疑问和异议。